案例回放
某社會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一批教學設備,采購活動按程序進行后,確定了3名中標候選人。但中標公示期過后三十多天,采購人與第一中標候選人仍沒有簽訂采購合同。第三中標候選人得知后,就第一中標候選人沒有與采購人簽訂合同一事,投訴到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要求該采購項目廢標,重新組織招標采購。
監(jiān)管部門受理了投訴,對此事進行了調查,要追究各當事方的責任。而各當事方的理由如下:
采購人說:第一中標候選人沒有來簽合同。
第一中標候選人說:我沒有接到中標通知書。
社會代理機構說:我們要求中標供應商先交中標服務費,才能簽發(fā)中標通知書。第一中標候選人沒有繳清中標服務費,所以沒給中標通知書。
問題:第三中標候選人要求該采購項目廢標的訴求是否合理?社會代理機構扣發(fā)中標通知書是否合法?
專家點評
第三中標候選人得知采購人與第一中標候選人在中標公示期過后三十多天內沒有簽訂合同,為此,采取投訴的方式,認定該采購項目已經違規(guī),應該廢標并重新組織招標采購活動。
對于該供應商所采取的投訴方式,按《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應先進行質疑。因為,依法應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后的三十日內簽訂合同,作為第三中標候選人只能通過中標公告獲知信息。所以,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后的三十日內”這個期限內,認為該項目違法,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提出“投訴”是對的,但應先質疑,再進行投訴。而投訴要求“該項目廢標”則沒有法律依據。關于決定廢標的前提,《政府采購法》第36條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沒有“三十日內”不簽訂合同就廢標的相對應的條款。只要該采購項目在采購活動中沒有“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和“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情形,都不可作廢標處理。
按常規(guī),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是為了獲得合同,一旦中標,采購人會積極主動地做好履行合同的準備工作,讓項目盡早完工。然而,在該采購項目中,第一中標候選人卻不聞不問。據悉,是第一中標候選人通過事后認真核算,認為該項目做完后可能有較大的虧損,就不想簽訂合同。另外,他也沒有繳清中標服務費,所以就沒有急于要中標通知書。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5條規(guī)定,中標供應商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的,招標采購單位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jié)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同時,《招標投標法》第60條規(guī)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代理機構之所以沒有發(fā)中標通知書,其理由是第一中標候選人沒有繳清中標服務費。然而法無授權不可為,社會代理機構要求中標供應商繳清中標服務費后,才能簽發(fā)中標通知書的做法于法無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63條規(guī)定,在發(fā)布公告的同時,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向中標供應商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供應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fā)”中標通知書是采購代理機構應盡的責任,法律規(guī)定的“發(fā)”,不是由中標供應商“領取”,而且地方相關文件明確規(guī)定,中標通知書有回執(zhí),中標供應商收到回執(zhí)書后應寄回回執(zhí)。
中標供應商沒有繳清中標服務費不是社會代理機構扣發(fā)中標通知書的理由,欠繳中標服務費和發(fā)中標通知書是兩回事,即使中標供應商沒有繳納一分錢的中標服務費,社會代理機構也要按采購人的委托依法發(fā)中標通知書。而中標供應商沒有繳清中標服務費是社會代理機構與中標供應商的合同要約關系,社會代理機構可以依法按招標文件的要約用法律手段要回自己的中標服務費。